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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桑*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相识,于2009年6月1日结婚,婚后于2011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2012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感情出现危机,现已无和好可能,故先起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桑*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非常好。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对家里尽心尽责。孩子出生后,经常出去玩。夫妻双方没有矛盾。原告与被告母亲偶有争吵。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没有责任心,夫妻关系冷淡,感情破裂。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等理由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矛盾,孩子尚小,不想影响孩子成长。现被告愿意与原告好好经营双方感情,愿意共同抚养孩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抚养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但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双方仍有很好的感情。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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