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xx号,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xx号,此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原告杨*同意案件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