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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且被告还长期吸毒,酗酒,经常酒后闹事,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五六年了,以前一起居住了20年,通过我给原告创办了公司,现在有钱了,我们办了一个珠宝商店,原告不听劝盲目进货,由于孩子出国,原告带我去银行贷款500万,我签字了,现在公司的照也是我父亲的,原告有很多恶意债务,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回心转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且被告长期吸毒、酗酒,经常酒后闹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系被别人蒙蔽,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是吸过毒,但现在已经不吸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理由系被告存在吸毒和酗酒行为,但被告表示其已经不再吸毒,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在此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和分歧也是情理之中,双方对于这些矛盾和分歧应当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共同面对和解决,遇事多从对方的角度分析、考虑问题,给予对方理解和宽容,双方矛盾定会得到解决,希望原告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之念。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更需以实际行动,为改善双方的关系作出切实的努力,相信经过共同努力,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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