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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7日育有一子名郭**。因原告工作无稳定收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多次沟通未改善。现原告认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双方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成立,原告婚前就无固定工作,双方并未因此产生矛盾,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原告开公司,经过夫妻双方的努力经营,公司运作良好,并未发生原告所述因收入来源不稳定产生矛盾,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时而拌嘴亦属夫妻间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在感情、经济和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均无矛盾。孩子刚满2岁,正是成长和教育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爱和保护。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7日育有一子名郭**。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具有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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