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1年原、被告双方相识,2012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至孩子出生之前,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整日沉迷游戏,自由散漫。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给予任何照顾,并对原告多次打骂,2013年9月6日,被告打骂原告导致先兆流产保胎后至今未曾出现。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婚*女儿出生,原告原本以为被告在孩子出生之后会有所改变,但被告不但没有行为或思想上的转变而是继续我行我素,未能给予原告与孩子关怀和爱护,未能尽到父亲的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孩子出生后,被告拒绝配合提供证件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及户口。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女儿高xx归原告抚养;3、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高xx年满十八周岁止;4、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婚后其与被告生育一女,名叫高xx,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显示新生儿姓名高xx,2014年2月11日出生,母亲姓名高*,身份证号×××,父亲姓名处没有填写。现原告以被告沉迷游戏、未尽照顾女方义务等原因,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诉讼中,原告主张离婚之理由,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陈**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