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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称:2005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汤X(2009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013年下半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发生婚外情断续与一名已婚男子同居。2014年初,原告得知被告有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双方已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汤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后附共同财产清单);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的孩子还小,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汤*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汤X,现年四周岁。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现年四周岁。原、被告双方虽在婚姻中存有矛盾,但孩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与照顾,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尤其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在生活中多加理解与沟通、相互谦让,夫妻关系尚有重归于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汤*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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