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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诉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被告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6日在美国芝加哥市结婚。现原告提出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夫妻财产在分割上没有任何争议。现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现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及住房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不需法院处理。对于诉讼费用负担一节,原告表示诉讼费由其负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子女抚育一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对于子女抚育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因原、被告均表示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及住房问题不需法院处理,故本案对上述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对于诉讼费负担一节,原告表示诉讼费由其负担,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X×与被告樊*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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