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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与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由于生活中的不和,双方经常吵架,于2006年4月离婚。后经家人的劝解,考虑到岳父身体状况一直不佳以及女儿的学习不稳定,被告生活存在困难等因素,原、被告于2012年8月复婚。复婚后,原、被告生活感情仍不和谐,彼此很难融合到一起,尤其是原告始终不能融入到家庭的感情中,精神状态一直不佳,并出现烦躁、不愿与人交流、无法入睡等抑郁倾向,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育费2000元,雪铁龙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0%的现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我与原告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2014年1月起原告以工作忙、压力大等原因回家很晚。我们的孩子正在上高中,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且双方感情挺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名冷xx。2006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2012年8月31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原、被告之间缺少沟通而产生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复婚后应当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双方因缺少沟通和理解而产生隔阂,双方均应冷静思考,努力维系家庭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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