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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称:双方于2010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均是初婚。婚后于2012年9月22日生有一女,名白某某。双方婚前感情还行,但原告没有充分了解被告的性格特点;婚后初期感情挺好,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从没有看过孩子,也没有询问过原告和孩子的情况,所以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不回家。孩子现在跟原告生活。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太大。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白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称: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和子女出生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都很好,双方是自由恋爱的。结婚后原告催促着早生孩子,说明双方感情很好。双方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原告所述孩子出生后被告未抚养孩子的情况不属实,双方是共同抚养孩子。原告所述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属实,但被告不认为这是分居,这期间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挺好,且双方现在有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双方还可以一同生活,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2年9月22日生有一女,名白某某。自2013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感情基础,并已共同孕育子女。虽然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本次以不判决离婚为宜。原告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宽容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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