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相识,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稳定的感情,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产生争吵。2014年日,被告生下一女。在被告分娩过程中,医生曾沟通分娩的情况,被告父母说要尊重被告的意见,不听取我的意见,但被告在羊水破了的情况下仍不同意剖腹产,导致其分娩时间过长,孩子去世是被告人为造成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原、被告双方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现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现缺乏诉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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