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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北京茂**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XXX居住,现已居住一年以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XX,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转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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