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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北京市朝阳区x地区办事处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李*现居住在x号(三年以上)”。被告李*认为,其现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x号,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情况,被告李*身份证登记的户籍地虽显示为“北京市西城区x号”,但其长期居住在朝阳区x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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