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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彭xx。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彭x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彭**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从相识到结婚已经充分的了解与磨合。婚后虽然有摩擦,但夫妻感情总体很好,婚后生育一子。我对原告的照顾与体贴不够,使原告感到受到冷落。我会尽力改正,恳请原告给我机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5日生一子彭xx。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应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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