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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称,2009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婚外情行为。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在庭审中未进行答辩,且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表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被告若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其本应以此为契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但被告却在尚未陈述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从其行为来看,本院无法确认其有维系夫妻关系的意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陈*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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