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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与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刁*与被告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及被告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刁×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无法自然受孕,结婚至今一直没有子女。婚后被告一直以忙于工作为由不做任何家务,都是原告和原告父母以及被告父母照顾家里的日常生活。原告出差不在北京期间,被告从来不尽照顾原告父母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2012年原告在加拿大的半年期间,被告与同一异性来往频繁,关系暧昧,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而且对原告不做任何解释,原告作为配偶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且双方已经分居半年以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刚×辩称:我平时都有做饭和做家务,逢年过节会去看望原告的父母。因为我们准备做试管婴儿,我与在医院工作的同学经常联系,并非关系暧昧。我与原告没有分居,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自由恋爱,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档案证明、通话记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应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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