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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和被告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周**,一子周X2。婚后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不同,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我拳打脚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和周X2一直与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且孩子年幼,为孩子健康成长,希望法院同意孩子由我抚养。现我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周*离婚;婚生子女周**和周X2由我抚养,要求被告周*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与原告程*于1997年8月在我家乡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有一子一女。后我们来到北京工作生活。2010年开始,我在山东工作了三年,期间我多次回家,发现原告和以前大不相同,迷恋跳舞和上网,为此我们开始经常吵架。2013年9月我动手打了原告。其后,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朋友说和,原告撤回了起诉。虽然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的改善,但我坚持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对原告仍有感情,且目前儿子尚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综上,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新疆工作期间相识,于199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名周X1。2005年3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周X2。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后,双方因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被打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庭审中,原告称,其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被告仍对其存在侮辱、打骂行为,其被迫于2014年4月26日与被告分居。

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债务。目前,原告月收入3000元,被告月收入5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几年,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近年来,虽然双方因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目前儿子年幼,希望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再坚持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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