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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马*,被告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告马*与被告祁*2012年5月恋爱,201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3日原告前往荷兰留学,原告出国后与被告没有见过面也没共同生活过,双方分居接近两年,期间双方联系时被告均以索要财物为目的,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并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自2013年4月16日起双方再无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准许原告马*与被告祁*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祁*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原告与被告均为初婚,双方没有子女。原告出国后,被告在英国,原告曾在2013年春节期间去英国找过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过一个星期。原被告之间发生过争吵但并不是为了索要财物的事情,原告的性格有时比较急躁,双方之间的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争吵,夫妻之间已经认识很长时间了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无子女,原、被告近年来由于各自出国留学的原因,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双方联系较少,沟通不够。因为沟通不畅的原因双方发生过误会,但并未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被告表示非常珍惜和原告之间的感情,希望和原告再共同生活试试。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为求学原因分居两地,沟通不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暂,导致因生活琐事发生误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也应考虑与被告间来之不易的感情,双方之间多沟通多交流,努力克服空间上的沟通障碍,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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