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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自2014年1月起开始分居。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之子李**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孩子情况属实。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偶尔争吵,但也是夫妻间正常的摩擦。之所以在今年年初分居,是因为原告发生了婚外情,但我认为孩子还小,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且双方还有感情,希望能给彼此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今后能好好生活。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诉讼中,原告不认可存在婚外情,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多多沟通,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到矛盾互相理解,多加沟通,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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