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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认识初期感情较好,但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争议。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婚史、子女等情况均属实。认识初期双方感情很好,我现在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虽有沟通不畅的情况,但我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认识初期感情较好,但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称,被告对其缺乏信任影响其正常社交活动,被告不做家务,对家中老人不尽照顾义务,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则表示,双方应通过加强沟通增进彼此信任,应多去看望双方父母,对父母尽到照顾义务。不认可原告所述分居情况。原告未就分居事实向本院举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多年也积累了一定夫妻感情。原告虽主张因生活琐事、照顾父母、分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被告表示,双方虽有沟通不畅的问题,但仍对原告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通过加强沟通、增进信任的方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不认可分居情况。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再坚持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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