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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12月3日育有一子名曹XX。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自2010年孩子出生后更是形同陌路,数月不说一句话。现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属实。2001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感情基础牢固,非原告所述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依旧很好,夫妻间偶尔争吵系正常,不影响夫妻感情,亦不致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12月3日育有一子名曹XX。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诉讼中,原告提交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于2013年3月起分居,被告不予认可,但称2014年2月底原告未回家居住、双方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结婚,婚后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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