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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6日生育一个女孩名徐X2。近年来,因男方性格冷酷和暴躁,双方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酗酒并对原告有暴力行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双方的感情。2013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已经15岁,孩子与原、被告之间均建立不可分割的亲情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孩子。2012年5月30日,以被告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要求分割该房产。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双方之女徐X2由双方共同抚养;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原告所诉双方结婚情况及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6日生育一个女孩名徐X2。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导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2年5月30日,被告与国务院**务中心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国务院**务中心将西城区x号房屋出卖给被告,总计房价款为937951元,该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上市交易。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职工住宅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由于未及时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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