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称,我与被告2006年由双方父母同意开始交往,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因被告一直在美国工作,因此我与被告只是用电脑视频及电话交流,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认为他的性格不适合在国内发展,因此不在国内置业。2008年10月前我一直住在国内娘家,与被告交流更少。2008年我到美国生活,至2010年4月,一年半时间,虽然跟被告住在一起,但是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日常生活很少有交流。且此期间两人没有过一次性生活,婚姻只剩下一纸证书。2010年4月,我回国,两人感情完全破裂,之后到2012年5月,完全没有任何联系,处于完全分居老死不相往来状态。2012年5月分居满两年,我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决定观察一段时间,所以撤诉。现在距离上一次起诉已经超过半年,我与被告仍旧没有联系过一次,婚姻已经完全不存在了。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无财产纠纷。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韩*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原告梁*因离婚纠纷一案将被告韩*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韩*离婚,该案案件号为:(2012)西民初字第07149号。2012年5月,原告梁*撤回该案起诉。现原告梁*以被告韩*长期在美国工作,双方交流很少,感情基础薄弱等为由,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韩*离婚。庭审中,原告梁*自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等,且自2010年4月起已分居。

诉讼中,被告韩**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系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因婚后沟通较少,产生矛盾,原告亦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梁*起诉要求与被告韩×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与被告韩×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梁*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韩*负担七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包括开庭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及送达本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韩*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