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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原系同事关系,婚后于1992年生育一子,名阎xx。双方婚前感情良好,婚后因被告经常玩麻将不回家等因素有过争吵,被告还写过保证书。2004年孩子上初中的时候,又因为玩麻将和被告争吵,被告还将我和孩子轰出家里,当时我就下决心想等到孩子成人后与被告离婚。双方自2008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xxx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闫*辩称,原告所述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婚后感情很好。2000年开始原告没有工作直到退休,一直是我一个人挣钱养家。原告所述我不管家不属实。我年轻时候确实喜欢玩牌,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原告本身也喜欢玩牌,双方确实因此产生过一些矛盾,但我近几年已经不再玩牌。我现在身体不好,已经查出早期肠癌。双方到今天为止没有分居,双方还在一个房间居住,我就想维持一个家,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原系同事关系,婚后于1992年生育一子,名阎xx。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良好,婚后因被告经常玩麻将不回家等因素有过争吵,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已经育有子女,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爱好、性格原因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努力缓解矛盾,同时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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