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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智军,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前后自由恋爱相识,于1999年9月16日在西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1年3月30日生有一子王**,现就读于北京×××。自原告认识被告以来,被告一直痴迷于炒股、赌博、被告也并没有收敛。婚后,被告以各种花言巧语哄骗原告,声称将原告母亲去世时遗留下来的位于的×××房子卖掉,作为被告炒股的周转资金,算作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每年给我还10万元,肯定不会亏。随后,被告卖掉了房子,并将此房价款总共80余万元,全部投入股市,除灾2008年12月归还原告10万元外,随多次承诺还钱,但只见未能兑现。并且投入股市的钱也被套进去,亏得血本无归。2013年5月,被告将我亲戚寄存到我处的210万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取出,再次投入股市,又被全部套进去。被迫从典当行借款240万元,还给了亲戚。近期,被告声称,又从典当韩借款60万元。我和被告本来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儿子王**也懂事听话,在别人眼中,我们生活应当是相当幸福美满的。可是,事与愿违,由于被告的嗜赌成性,家里的财产已经被原告挥霍殆尽。正常的家庭生活被打破,被告的花言巧语设下的种种骗局,让我心力疲惫,使信任不复存在,感情日渐淡漠,婚姻也因此无维系的必要。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具体意见见财产清单;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双方199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结婚及生子情况属实。不认可原告所述我一直沉迷与炒股和赌博。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因我投资失败,所以原告起诉离婚。现因投资失败对外负债四十多万。我认为双方可以和好,结婚15年双方经历了很多事情,除了投资失败以外对家庭和孩子尽到了责任。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30日生有一子名王**。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长期沉迷于股票投资,主张非理性的炒股与赌博无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系投资失败。

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交了录音光盘一张,被告对光盘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行相识并恋爱,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且婚姻生活已持续近十五年,并育有子女,感情基础深厚。原、被告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被告投资失败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此外,被告应当理性对待投资,多与原告协商沟通,共同决定,避免影响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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