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