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1961年因病参加东北旺农场工作,后于1971年又参加集所有制工厂(塑料厂)工作,于1975年调入德外誊印厂工作,后于1983年停薪留职
祁*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