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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7日生有一女赵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开始,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更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被告于2013年9月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家庭负责,没有为原告负责,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双方无财产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所述结婚、子女情况属实,我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也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3年8月27日生有一女赵x。自2013年9月被告被刑事拘留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现被告于北京**看守所服刑。双方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住房。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赵俊波,被告每月支付赵x抚养费一千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经询,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因刑事犯罪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赵x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赵x年满十八周岁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赵x由原告李*抚育,被告赵**二〇一四年六月起每月给付*x抚育费一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被告赵**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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