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曾于2011年2月24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以感情未破裂争取和好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的矛盾丝毫没有改变,反而加重,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2013年1月10日,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进行了反复调解未果,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判决,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已分居9年之久,生活各自自理,不说话不往来,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婚姻已不可挽回,存续婚姻只能给双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折磨,原告坚决请求离婚。原告与被告再婚后无子女,各自孩子都已成年参加工作,不存在抚养问题。双方再婚后,经济独立,各自支配,不存在财产分配问题。住房问题,原告无产权房屋,现住的是承租部队的公寓房,不存在分割问题,被告在未解决住房前,可暂住此房,被告若搬出居住,原告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彭**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2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2013年原告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予以驳回原告离婚的请求。诉讼中,被告称双方仍存在感情,希望维系家庭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2011)西*初字第6205号民事判决书、(2012)西*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早于1994年12月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存续将近二十年,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数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彼此并无原则分歧,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努力维护好彼此之间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