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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被告系同事,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结婚后共同抚养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子朱X2。原、被告结婚5年期间,由于被告原因一直没有小孩,原告从未曾怀过孕,做过一次试管也未成功。双方经常为此事争吵,令原告痛苦万分。随着原告年龄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增长,双方矛盾升级,原告于2014年4月1日离家,至今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与前妻所生之子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非常好,双方为同一单位,从没有发生过争吵,虽然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但被告一直配合原告看病,通过医院诊断,被告身体正在恢复,医生也没有说过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不存在分居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结婚后共同抚养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子朱X2。原、被告结婚5年期间,由于被告原因一直没有小孩,近年来双方因此事导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劈裂。被告近期配合原告进行看病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超声检查报告单、精子分析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生育孩子问题产生矛盾,由于未及时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应考虑与被告的多年夫妻感情,鼓励与支持被告看病治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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