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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委托代理人张**、杨*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名王**。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沟通,经常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争吵后动辄冷战数月,夫妻感情降至冰点,无法改善。我与我母亲多次以委曲求全来保障自己和孩子的人身体安全,目前已分居。我认为继续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这种婚姻关系令我身心俱疲,故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有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与原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不错。2013年9月,我被查出患有重症肌无力后,我的压力很大。我父母在得知我患病后,于2010年4月来京照顾我,原告及其母与我父母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与其母搬出居住。现我对原告起诉离婚一事无法接受,夫妻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我认为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我患病,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名王**。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子女教育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9月,被告被诊断患有重症肌无力。2013年1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病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患病,思想压力较大,原告应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关心照顾被告,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柳*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柳*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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