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脾气差异太大,所以结婚后双方一直存在矛盾,常年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吴*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其自2005年12月至今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已多年不在其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樱桃斜街*号居住,故主张本案依法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亦认可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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