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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1980年,双方生有一女,现已成年。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1987年,经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照顾孩子,双方于1988年复婚。因被告做了对不起原告的事情,双方又于1995年协议离婚。后双方于2008年复婚。复婚后,家务活均由我一人承担,被告还对我随意指使,不予尊重,经常谩骂,大呼小叫。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我身体不好,不希望再因为家庭琐事生气。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结婚、离婚的情况属实。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对外孙女的教育观点不一致,均是家庭琐事,并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我平时说话多,爱唠叨,容易情绪激动。以后我保证不随意漫骂原告,尽量对他尊重,改正自身不足,希望原告给我们一个和好的机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女,现已成年。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198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1988年双方复婚,并于1995年协议离婚。2008年,双方再次复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对此被告表示自身存在不足,愿意改正缺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能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婚姻生活中难免出现磨擦与矛盾,出现问题后,双方应共同努力解决,离婚并非最好的处理方式。双方均已年过六十,一辈子分分和和,最终走回到一起,应珍惜老来为伴的可贵。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不满能够正确认识,并表示愿意改正,态度诚恳,希望被告再给原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也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其中七十五元已交纳,另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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