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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粱继谊诉被告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粱继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卞*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到北京市第二监狱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并询问被告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粱继谊诉称,双方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27日,被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此期间被告所做的一切事情原告一无所知,直至2014年2月原告收到丰**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鉴于被告的欺骗,双方无法再继续婚姻关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卞×辩称,原告所述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5月27日,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被告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不久被告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并于2014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今后因被告处于服刑期,亦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粱**与被告卞*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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