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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绪*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绪*,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绪×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份通过网络相识,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很好。2013年9月份,双方因拍摄结婚照的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从家里搬出,后经被告父母劝说才又与被告一起生活了几天,但感觉到没有安全感。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薛**称,原告所述婚姻的基本情况属实,但双方实际上是2012年初在网上相识的,经过一年的恋爱,并在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后登记结婚的。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都很好。虽然确实因为像拍婚纱照费用承担等家庭琐事产生过一些小争执,但这也是婚后生活中正常的小矛盾,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另,原、被告都有稳定收入,经济问题不构成对夫妻感情的影响。2014年1月,被告因为不了解原告下夜班在家补觉而长时间没接电话的情况和原告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已经向原告道了歉,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肢体冲突。这次争吵后,经被告父母协调,双方重新一起生活。现被告认为双方夫妻婚姻感情很好,不存在根本性矛盾,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双方通过网络自行相识,2013年1月4日登记婚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绪×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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