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周*,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始终未建立基本的夫妻感情。被告隐瞒了身患原发性不孕症、多囊卵巢综合征、肠套叠术后盆腔大面积粘连,经常闭经、子宫息肉、宫颈多发虑泡囊肿、输卵管不畅且有玛*囊肿、反复性霉菌性阴道炎、泌尿系感染等病症,无法共同夫妻生活,被告否认病情并拒绝配合治疗。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育权。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再次,被告性格偏执、暴躁,对原告及其父母毫不尊重,甚至变本加厉的屡次到原告父母家上门闹事,辱骂诋毁原告及原告父母,甚至对原告父母居所进行打砸,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对这段不幸的婚姻早已绝望,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基于上述事实,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不同意离婚。双方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8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感情一直稳定,比较恩爱,不存在原则上的差异及分歧。被告不存在隐瞒疾病的事实,婚前进行过婚检,婚前没有过性生活,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去原告父母家发生争执一事,被告作为晚辈向原告父母道歉,被告突然得知离婚一事,备受打击,在加上年轻不懂事作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进行改正。给原告父母家门造成的损失被告愿意进行赔偿。当时被告的工资卡在原告的手中,原告从卡中取出900元钱去修门,我方已经进行了赔偿。双方婚后一直生活稳定,很少发生争吵,邻里关系和睦。双方在2014年4月还共同去三亚旅行。双方感情稳定,不存在破裂的情形。原告主张的被告患有原发性不孕症,但该病并不是不能治疗的疾病,被告也积极配合治疗,双方也在积极的准备生育子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8月14日至8月20日,被告入住北**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女性原发不孕症、多囊卵巢综合症、肠套叠术后。

2014年4月,原、被告一同前往海南旅游。

2014年5月19日,被告到本院领取本案起诉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5月20日,被告前往原告父母家寻找原告,将原告父母的家门砸坏。被告当庭向原告父母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询问笔录、诊断证明、门诊病案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满五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现被告患病,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摩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