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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双方自由恋爱相识。原、被告于1993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双方自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协议离婚后又反悔,至今不同意协议离婚,2013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被告家里有事,原告撤诉。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婚后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子女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与原告两家是邻居,自幼关系很好。后因文化大革命,原告到内蒙插队,被告到四川工作,未能结婚。直到1993年被告前夫因病去世,原告已离婚,二人才结为夫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用被告家人的话说是“父一辈子一辈的交情”。双方结婚后,被告女儿与原告相处很好,感情较深。被告一家在原告遇到困难时,倾其全力给予帮助。被告了解原告曾经存在婚外情,且有相应的证据,但并不要求离婚。被告与原告的家人关系也很好。被告多次原谅原告过错,希望和原告好好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是邻居,多年相识,后各自结婚。后原告离婚,被告丧偶,原、被告于1993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诉讼中原告称其因为体谅被告家中丧事,故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有档案证明、结婚申请书、起诉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幼相识,双方家庭成员相互交好,感情基础较深。现原告主张要求离婚,被告主张感情尚好,并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虽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但因体谅被告家中有事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积极沟通,冷静处理矛盾,珍惜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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