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1日育有一子林×2。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可以。但因被告经常喝酒威胁原告,甚至造成多次报警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无稳定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不能与原告坦诚沟通。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林锦城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原告所述相识、婚史、结婚登记、子女情况属实。婚后被告一直在辛苦赚钱养家,工资全部交给原告支付家用。被告从未与原告打过架。前段时间原告不让见孩子,被告醉酒之后双方产生了冲突。被告希望维系家庭,愿意向原告道歉。现孩子尚小,离婚后原告自己带孩子也非常辛苦。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被告一定会努力改正错误。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生活中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仍有感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1日育有一子林×2。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原告以被告酒后对其言语威胁,被告工作不稳定等原因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则表示言语威胁系酒后气话,婚后一直辛苦赚钱养家。被告愿意向原告道歉,愿意改正错误,加强与原告沟通,希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暂住证、录音光盘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主张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会加以改正,希望维系婚姻关系,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再坚持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