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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阎*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阎×诉称,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有一子,名邢xx。怀孕期间,被告也不怎么陪我,怀孕期间我和公公婆婆住,家务也是我做的。生完小孩后,被告就没有陪同我。小孩出生后在我家住,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和我以及孩子居住,被告也不做家务。休完产假后,我和被告逐渐产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的目标,被告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劝说我离开自己的单位。被告对我的态度越来越恶劣且不尊重我和我的家人,我精神压力很大。2013年10月份后,被告一直也没有和我联系,12月份被告就找我谈离婚的事情。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分居了,被告前段时间还和我们谈离婚的事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之子邢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邢*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原告所述婚史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生活中确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能调解和好。怀孕期间原告在我家居住,我父母照顾她,孕期的费用是我们家支付的,产检是我母亲陪同原告的。我和原告是一个单位,不存在打压原告的情形。原告有误解,我在努力化解。我不存在不尊重原告父母的情形。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经常去看孩子,不存在分居的情形,综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有一子,名邢xx。现原告以双方人生态度存在分歧、性格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对以往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可以改正,认为双方仍有较深感情,同时被告亦表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尽量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已经育有子女,近年来双方虽处世态度、性格原因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努力缓解矛盾,同时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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