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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芈×诉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芈×及其诉讼代理人许**、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芈×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芈**。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沾染了赌博恶习,并欠下巨额赌债。原告曾凑钱为被告偿还赌债,期待被告能够有所悔改。但是被告没有丝毫悔改,继续赌博并再次欠下巨额赌债,使原告陷入了忧郁、压抑的生活状态。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又沾染赌博恶习并不思悔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由原告抚养儿子芈**,被告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至芈**大学毕业;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所述婚姻登记情况和子女情况属实。我非常爱我妻子,去年过生日时,我给孩子和妻子都买了礼物。我们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芈文轩。对于原告所述被告有赌博恶习并不思悔改、双方协商离婚并草拟离婚协议书一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赵辉),該证言记载原告陈述被告有赌博行为,被告对赌博行为予以辩解,认为只是玩游戏,原告将草拟离婚协议书交给被告,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于协议内容与其父母协商。被告不认可該证据真实性,双方虽约谈过,但不是谈离婚的事,被告提出要求看孩子,但原告没有领来,去了之后原告才拿出离婚协议书,被告当时就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赌博行为,只是玩游戏和买彩票。本案审理中,证人未出庭作证。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强调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愿意维系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并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尤其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在生活中多加理解与沟通、相互谦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对于原告該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述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协商离婚一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被告方对該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证人亦×出庭作证,对該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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