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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委托代理人张**、盛*、被告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称,我和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因为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充分,在结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一起继续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祝×辩称,我与原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我不想离婚,我希望有一个比较正式的结婚仪式,双方暂未有夫妻生活。我对原告有感情,我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原告也曾给我发过短息,沟通联系称其不想离婚,希望家人出来沟通协调关系。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并无严重矛盾,希望双方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常*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祝*离婚。祝*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祝*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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