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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2日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1日育有一女名祝福xx。自孩子出生后,被告每日酗酒且酒后骂人,对孩子影响极为不好。双方的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的婚生女祝福xx由原告张*抚养,被告祝*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祝福xx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祝*未出庭,但其在之前来本院谈话的过程中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同意婚生女祝福xx由原告张*抚养,其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祝福xx18周岁为止,请求法院缺席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1日生育一女名祝福xx。双方婚后初期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性格、生活琐事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祝福xx至18周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祝×离婚。

二、婚生女祝福xx由原告张*抚养,被告祝×自二〇一四年五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祝福x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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