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何*之委托代理人曹*、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6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出国手续,自此被告一直居住在加拿大,生活来源几乎全部由原告供给。2008年,被告因事回国与原告短聚。2009年6月13日,被告在加拿大生育一子,名xxx(加拿大籍)。由于被告长期居住国外,双方每年见面次数寥寥,感情渐渐冷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带孩子回国与原告团聚,被告始终置之不理。原、被告在孩子疾病的治疗及教育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从2008年10月开始,双方彻底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之子xxx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原告所述认识、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2001年,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出国手续,被告长期居住在加拿大。不认可原告所述双方自2008年10月彻底分居。双方虽然两地分居,但经常到对方居住地团聚。2012年,被告还带着孩子回国居住,与原告共同生活半年之久。2014年春节期间,原告也曾去加拿大与被告团聚。被告之所以近期未回国,是因为孩子对很多食物过敏,危及生命,一直在加拿大治疗。被告想等孩子病好后再回国。双方确实在孩子疾病的治疗和教育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但双方的矛盾不是原则性的,是可以解决的。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愿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6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出国手续,自此被告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双方定期在对方居住地团聚。2009年6月13日,被告在加拿大生育一子,名xxx(加拿大籍)。近年来,原、被告因孩子的教育及疾病治疗等事宜产生分歧,对于被告的行为、态度,原告亦表示不满。

庭审中,被告称双方确实对孩子疾病的治疗及教育等问题存在分歧,但这些矛盾并非原则性的,是可以解决的。对此,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原告称与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彻底分居,对此被告表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被告出国后,双方未能充分地沟通交流,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但尚未造成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已表示自身存在不足,愿意努力改正,希望原告能念及往日之情,考虑到孩子尚小,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原告称与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彻底分居,对此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高*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