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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相识,2002年6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8日育有一女名关文慧。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性格问题、家庭住房问题经常争吵。被告曾经隐瞒原告恶意透支信用卡,一度欠六个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十万余元,在银行将追缴电话打至家里时,原告才知晓此事,无奈之下,原告及公婆替被告将欠款还清,原告以为被告会因此悔改,但被告依旧在外吃喝玩乐,不照顾家庭及孩子,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女文慧归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关*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婚史情况以及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在恋爱期间感情很好,经过慎重考虑后双方自愿结婚,婚后一直和睦相处,特别是2003年孩子出生后更增添了家庭欢乐气氛。近年来,双方确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实质矛盾。原告所述的信用卡欠款问题已经解决,家庭住房问题也可以通过商量解决。原告与婆婆之间由于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有所误解,甚至争执,被告会在今后的努力在双方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力争化解家人之间的矛盾。在以往的生活中,因我工作忙,对原告、对家庭照顾不够,对原告照顾不足,尤其是我父母搬来后对原告照顾不周,我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改进,多关心照顾原告,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尽量减少应酬,多照顾孩子,愿意通过沟通挽救双方的婚姻,我对原告仍有感情,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3年4月8日生育一女关文慧。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在家庭住房、家庭关系处理以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方面存在矛盾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虽因工作忙、应酬较多等原因忽略了对原告及家庭的照顾,导致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实质矛盾,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同时被告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加强对原告及家人的关心及沟通,做好家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改正自己,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增加与原告的沟通,用心经营家庭,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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