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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眭*、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6年2月16日,我与张*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双方因性格问题,自2010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我与张*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一直生病,都是父母照顾我,我现在病好了,我不同意离婚。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有时也会因为小事争执一下,但都是小事,他也一直带我看病,我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医院已经确诊,症状表现为平时情绪上不稳定,爱发脾气,胡思乱想。我觉得我们之间尚存夫妻感情,故我不同意与刘×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间,刘*与张*自行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2006年2月16日,刘*与张*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因2006年10月起,张*患病且易怒,致使双方发生口角。庭审中,张*表达了与刘*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张**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张×已经表示愿意与刘*和好,改善夫妻关系,为此,刘*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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