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唐×(2003年3月18日出生)。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成员过多干涉等因素频繁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自2014年初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双方从未分居。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不存在原告所述经常争吵的情况,夫妻之间因琐事偶尔争吵系属正常,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18日育有一子名唐×。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载,有一定感情基础,因婚后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互相扶助照顾,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