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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诉称:200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名×。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上不赡养敬重婆母,下不知关心扶助丈夫。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家庭关系不能和睦,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毕*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子女情况属实。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母亲没有矛盾,我性格直率。原告经常一个月不回家,被告主动和原告聊天。现在孩子还小,为了今后的成长,孩子需要父爱,需要完整的家,希望和原告和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毕*(2009年10月29日出生)现原告因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怀疑致使感情不和。被告则表示其性格直率,但内心没有矛盾,且孩子尚小,需要父爱和母爱,愿意主动与原告沟通,继续共同生活。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仅要求法院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多年后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良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为了孩子今后的发展,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仍有很好的感情。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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