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王*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至今,王*在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截至孙*起诉时,王*已在北京市丰台区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故王*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孙*对王*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王*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北京**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王*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