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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代理人谢*、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9日育有一女名谭xx。双方结婚后暴露出很多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谭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4800元至谭xx18周岁止,其在18周岁之前的单次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担;3、原告名下京xxxx号福**小汽车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郑**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子女情况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原告关于双方之女谭xx的抚养意见。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名下的京xxxx号福**小汽车归被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名谭xx。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双方因性格、生活琐事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另查,双方于婚后共同购置车牌号为京xxxx的福特福**小客车一辆,该车现登记在原告谭*名下。

诉讼中,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及婚后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婚后所生之女谭xx由被告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4800元至谭xx满18周岁为止,在此期间谭xx单次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支出由双方平均分担。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婚后共同购买的京xxxx号小客车归被告所有,其余的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亦归各自承担。上述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鉴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谭*与被告郑*离婚。

婚生女谭xx由被告郑*抚养,原告谭**

〇一四年六月起每月支付被告郑*子女抚养费四千八百元至谭xx年满十八周岁止,谭xx在十八周岁之前单次二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原告谭×名下的福特福克斯牌小汽车(车牌号为

京xxxx)归被告郑**,其余的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亦归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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