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x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诉讼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同意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由原告王*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