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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2007年10月,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上产生分歧。被告近一两年不工作,家庭重担落在原告身上,经济压力较大,原告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被告经常玩网络游戏至深夜,且不照顾原告的生活,原告不认同被告的生活态度和习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2014年2月,原、被告已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双方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原、被告自由恋爱,经慎重考虑登记结婚,感情很好。因被告父亲患病住院需要照顾,被告才辞去工作,但被告从未给原告施压,努力承担家庭责任。2014年3月,原告自行搬离,双方分居。现认为夫妻感情依然很好,并未破裂,被告愿意出去工作、分担家庭责任,故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9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因婚后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互相扶助照顾,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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