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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以下简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4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合并且被告爱赌博,2001年11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2003年9月双方复婚,2004年2月13日生育一子高×。因我们感情不合,且被告爱赌博,我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因赌博曾被拘留过,被告借有高利贷,篡改我父母的房产复印件,并且在我上班时带着孩子去赌博场所,对孩子造成了特别不好的影响。现在我住我父母的房子,孩子跟我一起生活,在天通苑上小学。2012年12月20日被告把孩子扔在464公交车上自己跑了,此后被告再也没有看过孩子,也没给过钱,并且再也没有联系了,给他打电话停机。2012年6月我们开始分居,分居前我们在天通苑租房住,6月份他搬走后我不清楚他去哪了,我就搬到了父母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4日登记结婚,2001年11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于2003年9月3日登记复婚。2004年2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高×。2012年9月6日,原告在我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2年9月10日我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高×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证明、(2001)西*初字第7942号民事调解书、(2012)西*初字第21026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遇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以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第一次登记结婚后不久就离婚,后双方再婚,再婚后原告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予。因婚生子高×尚年幼,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诉讼中,被告高**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

二、婚生子高×由原告王*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五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王*负担一百六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高*负担一百六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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